业务员代投保 某保司被判赔三十余万元!
在去医院就诊两个月后,一名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期内这名从业人员患上癌症并经历了手术。等到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故意隐瞒病情为由拒绝理赔。但是,因为投保过程是在手机APP上完成的,而该投保软件仅需身份证号即可操作,存在漏洞。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过程系投保人本人进行的操作,进而不能证明已向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最终,保险公司被判败诉并支付赔偿三十余万元。
2017年12月20日,从事保险工作的周女士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门诊就诊,初步诊断为乳房肿块;2018年5月16日,周女士再到该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左乳结节;2018年11月30日再次就诊,诊断为左乳肿块1月余,建议手术治疗。2018年12月,周女士被复旦大学诊断为左乳癌并进行手术。
2018年初周女士购买了该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总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2月17日零时起至2019年2月16日二十四时止。
因认定周女士是在知道自己身患病症情形下,有意隐瞒进行欺骗性投保,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双方遂诉至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 在投保APP中,投保单、保险条款等合同内容均详细载明了相关的告知事项,周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投保时均对合同内容进行了阅读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确认,且只有在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确认后,才能进行相关的投保及支付流程。线上投保流程属于社会公众均知晓的基本事实,周女士作为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对该流程不可能不知情。因此,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及询问义务,就合同条款、风险提示、免责条款等内容如实告知了周女士。周女士故意隐瞒事实,增大了保险公司风险,影响承保决定,可以依法拒保。
周女士则辩称,自己没有见过该保险公司的投保APP。
周女士称,在2018年春节假期期间,保险公司业务员打来电话,称有推广保险的任务,基于朋友关系,周女士同意投保,由该业务员使用其内部职工账户登录投保。投保期间,保险公司并未给予任何形式保险产品相关材料签署,也未做任何风险提示。春节后周女士偿还业务员代付的保费,并得到了承诺的返还费用。因此,保险公司称周女士自己使用APP投保的说法不成立。从投保过程来看,保险公司业务员操作APP投保,未向周女士提出任何形式的询问事项,应视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并且,保险公司也未向周女士提供保险合同,未履行向周女士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周女士还提出,该保险公司达到非法目的,使用非法手段搜集公民信息,丧失一个大型保险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法院审理后,该保险公司曾委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调取了自己在青岛的全部医疗机构就诊记录,调查范围涵盖青大附院崂山院区、青大附院本部、青岛市立医院本部、青岛海慈医院、山大齐鲁医院、青岛市中心医院、971医院、青岛妇女儿童医院、青岛大健康体检中心、青岛爱康国宾体检中心等等。该保险公司违法获取公民隐私信息,肯定存在权钱交易,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周女士的诊治过程可以看出,其诊断出乳房肿块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投保时间为2018年2月17日,而最终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时间为2018年12月份,在此期间周女士并未频繁就诊,不存在带病投保的情况,不能认定其在投保时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采用线上APP的方式接受周女士的投保,该投保软件存在漏洞,仅需周女士的身份证号即可操作。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过程系周女士本人进行的操作,进而不能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对周女士进行了询问并将保单及其相应的保险条款提交给周女士,也不能证明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内容已向周女士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周女士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周女士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用四万余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险金30万元。
操作不规范,是很多保险理赔纠纷的根源。在现实中,保险业务员代为办理投保手续是很常见的现象,一旦由此引发纠纷,不但影响投保人的利益,也损害保险公司的信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重视起来,不能为了考核压力而放任不规范的操作不管。
另外,投保人提出的保险公司使用非法手段搜集公民信息的事情,法院的判决文书中没有涉及。这种行为同样是有隐患的,建议保险公司不要漠视,还是提早注意的好。(信息来源:法治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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